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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 [1999]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 [1993]21 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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