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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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41105

  【实施日期】 19941105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
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
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
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
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
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
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
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
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
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
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
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
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
,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
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
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
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
,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
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